历史详情
从网络了解到,富邑集团的Penfolds葡萄酒早在1995年就进入中国市场。根据Penfolds的发音和“奔向富强”的寓意,富邑集团将“奔富”作为Penfolds对应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2011年,富邑集团子公司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 “奔富”商标时,因与之前他人注册的商标近似被驳回,2013年复审再被驳回。因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均被驳回。无奈,继续上诉,近日不光有了终审判决,而且一跃成为了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可谓是否极泰来,名利双收。
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61084号“PENFOLDS”和第8376485号“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的行为;
三、被告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多年来,原告始终立足于葡萄酒商品的经营,“奔富”商标广泛地用于其系列葡萄酒商品上。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17个省32个市开设了48家“Penfolds 奔富”品牌葡萄酒专卖店,随着“奔富”葡萄酒生产销售规模的扩大,原告对其品牌和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地推广,获得了大量的荣誉,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其“奔富”葡萄酒畅销市场,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原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自上世纪90年代,原告的“Penfolds”与“奔富”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被广泛使用和宣传,并在葡萄酒商品的瓶贴标签上和商业宣传中使用,至今已持续使用了20余年时间,累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本案中,原告对于“奔富”品牌的推广投入了大量费用,开展了方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第一手报导》《澳门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香港商报》《华夏酒报》《北京商报》《粤港信息日报》等报纸,《BUSINESS CHINA》《中国品牌》《食品安全导刊》《中外葡萄与葡萄酒:文化版》《世界高尔夫》等杂志以及“红酒世界网”“搜狐新闻”“凤凰网酒业”“澳洲财经”“亚马逊销售排行榜”“京东销售”“淘宝网”“人民网”“新浪网”“环球网”“北京商报网”等网络媒体对“奔富”葡萄酒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介绍。原告还通过举办葡萄酒品鉴活动、投放户外广告等形式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熟悉了“奔富”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较高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4.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多年来,原告十分重视对其商标品牌的管理和维护,并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南京、南昌、蓬莱、汕头、揭阳、阳西等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院,对相关商标权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和民事判决。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经营期间,“奔富”系列葡萄酒通过线上、线下等多渠道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利润总额逐年快速上升。2017年凤凰网报道“Penfolds/奔富(年成交量已过亿元)”。国际葡萄酒及烈酒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Penfolds”葡萄酒在我国进口、销售数量较大。
1、被告的商标是转让回来的,不是原始申请,给人一种不是原创的感觉。
2、除“奔富尼澳”商标以外,被告还申请了第18809877号“PENFOILLS”、第18810018号“PENFUNILS”等多件与“Penfolds”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华夏庄园公司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3、瓶身、瓶盖上的“Penfunils”标识与原告的“Penfolds”注册商标相似度太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