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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住宿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文旅局:

现将《贵州省住宿业价格行为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4月9日


贵州省住宿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本省住宿业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住宿业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经营者(以下称“经营者”)在销售客房、客房用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称“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平台服务中的价格行为。

住宿业范围:本规则所称住宿业,是指在贵州省内,以有偿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及相关主体,具体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民宿、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的房屋出租、公寓租赁等房地产经营活动及相关主体。

第三条 住宿业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展改革、商务、文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价格行为的指导、协调、监测、监管和执法等。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客房、客房用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对其在所有销售渠道(包括自营网站、第三方平台、线下门店等)的价格信息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能开展的成本调查、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完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合规经营;

(三)设立、公示价格问题投诉渠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四)妥善保存平台内有关价格和交易信息,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价格自律,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章 明码标价行为规范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收银台、结算处等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可以通过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方式进行。

线上销售客房及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相关页面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页空间有限的,可以通过网页链接、弹出窗口、电子合同等方式进行价格说明,确保价格信息标示清晰醒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客房价格标示应当包含客房类型、房价、计价单位等核心价格信息。

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押金数额、房费是否含早餐等交易条件和附加费用,应当在经营场所以及预订流程的显著位置(如下单页、预订须知)明确告知消费者,确保其在交易达成前充分知情。

第十条 客房内提供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有偿使用的客房用品时,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客房内未标价的商品,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费用。

消费者使用不当,污染、损坏或遗失物品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等价的原则,参考市场价确定。

第十一条 提供餐饮、会议、健身、游泳、租赁、棋牌、停车、洗衣、送餐等延伸服务的,应当在相应场所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降价、打折、团购等价格促销活动时,应当如实标明促销价格、促销期限、优惠条件、使用限制等详细信息。

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并确保该价格真实准确。

在网络平台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应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一致。

第十三条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活动条件等),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第十四条 在旅游淡旺季区分明显的地区,可实行淡旺季价格区分标示;经营者销售客房时,可同时标注淡旺季价格。

第四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并自觉维护住宿业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在服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相关规则,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客房及相关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通过交换客房价格、预定数量、成本构成、利润水平等敏感信息,进行意思联络,实现价格协同;

(四)限制其他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五)通过行业会议、协议、平台规则或任何其他方式固定或变更价格;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客房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虚构房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二)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高客房价格信息并散布的;

(三)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四)在客房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周期或数量,囤积客房,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五)在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经营成本未发生明显增长或者经营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经营成本增长幅度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哄抬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哄抬价格行为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成本变化、主观恶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经营者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

(四)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作出具体承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五)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章 行业经营规范

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渠道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预订的,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二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优惠、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住宿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平台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技术干预定价;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促销或采取其他不合理限制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住宿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引领和内部协调作用,统筹行业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着力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鼓励住宿业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价格法律宣传和培训,督促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价格承诺,协调化解价格矛盾。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价格投诉,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价格争议。

经营者可以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协商和解。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存在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经营者、平台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调查了解经营者、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情况。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施行后,此前发布的与住宿业价格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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